上诉人耿*、耿*因与被上诉人顺义区赵*营镇小高丽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高丽营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耿*、耿*及其二人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代理人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耿*、耿*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们是姐妹关系,我们**亲耿×、母亲黄×共生育我们两个女儿。耿×于1996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病,于1997年另嫁到四川省,之后杳无音信,无法联系。我们因年幼无人照顾,被村委会送到顺义区赵*营镇敬老院,吃、住、上学均由政府出资扶助,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一直到我们高中毕业。此后我们靠打工上学,不在顺义区工作。2013年,耿*因劳动合同到期回到小高丽营村,但我们的宅院和房产一直被小高丽营村委会占有,使得我们无处栖身,只能暂住在赵*...(本文书还有3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