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罗**诉被告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受理后,依据原告申请,由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的法定代理人罗**(暨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金**、刘**、被告玉溪市妇幼保健院委托代理人者文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罗**诉称,罗**于2013年4月中旬在玉溪市人民医院确诊怀孕后在该院建立孕妇档案定期产检。产检过程中发现胎盘位置偏低,于同年7月18日出现阴道少量流血。后因担心分娩时玉溪市医院床位紧张,便将后期产检转到被告处,并准备在被告处分娩。2013年12月23日凌晨4时左右,罗**因腹部阵痛被送至被告处,在作了一系列检查后进入待产状态。1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罗**大量见红,护士让在待产房中观察,但长时间无人问津,直到医生交接班时才有医护人员过来查看,并告知宫口已开4公分。上午10时左右医生采取人工破膜及使用催产素催产。在分娩过程中医生告知宫口打开不良,罗*...(本文书还有4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