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本案的事实,有上诉人王**的供述,被害人汪某甲的陈述,证人徐某、吴*、王**、罗**、陆*、梁*、黄*、谢*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台州市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护理记录单、汪某甲门诊病历、台州骨伤医院、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台州中心医院的就诊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1、温岭市公安...(本文书还有45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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