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永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永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岳瑞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瑞装潢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州永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上诉人岳瑞装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时**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苏州永基公司向岳瑞装潢公司租借钢管、扣件、套管等。合同就钢管、扣件、套管等租金、赔偿价格,租赁期限均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苏州永基公司不按时缴纳租金等费用,每日按欠费的千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合同由苏州永基公司加盖了公章,并由苏州永基公司委托代理人即项目部经理黄迎昶及其工作人员吴*盈签字。
合同...(本文书还有28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