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杜**。
原告张**与被告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承租上海市x区x路**弄xxx号**室房屋,月租金为3,000元(人民币,下同)。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按合同履行。被告最后支付了截止至2010年9月5日的租金,而未付此后的房租,故原告于2011年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被告支付2011年3月5日前的租金等。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被告未自动履行判决,故原告于2012年1月1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文书还有28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