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上海津邱盛商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津邱盛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其于2012年4月6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驾驶员一职。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未支付加班工资,致双方产生争议。现其不服仲裁裁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5月4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币种下同)66,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4月4日至2013年5月27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36,500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5月1日至同年5月27日期间的工资5,500元;4、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本文书还有3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