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术国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城煤电控股集团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刘**,被告术国亮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以2009年10月至今在丰阳煤矿工作,并在2013年4月20日下午5时许受伤为由,向登封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在向仲裁委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客观、不真实,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足以认定。被告自2009年10月起便到原告下属的丰...(本文书还有1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