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与被告人刘*相识多年,陈*常到被告人刘*位于慈溪市桥头镇上林湖村的租房吃饭。2013年9月23日中午,陈**被告人刘*租房,见被告人刘**妻子丰某独自在家,遂见色起意,不顾丰某反抗,对丰某实施了猥亵。当日下午,被告人刘*返回家中,见陈*与丰某关着房门独处,遂对二人关系产生怀疑。次日中午,被告人刘*先后纠集被告人金某、韩*、陶**被告人刘**租房内,采用持折叠刀威胁、殴打等方法,非法剥夺陈*人身自由近2小时。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外伤致头皮下血肿、左眼部挫伤,此伤构成轻微伤。
2013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刘*、韩*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陶*、金某主动至慈溪市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投案,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韩*、陶*、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的陈述、证人丰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刘*、韩*、陶*、金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本文书还有8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