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大裕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裕公司)与被告浙江重任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理,于2008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裕公司诉称,2007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1份,约定由原告提供被告X5040立式铣床一台,Z3050摇臂钻床一台,CW6162C卧式车床一台。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时预付75000元,提货前付清每台总价的90%,到货后原告开具17%增值税发票给被告,检验合格后被告付清10%余款。2007年8月13日,双方再次签订ZR*******-01合同1份,约定原告提供X5042立式铣床一台,原Z*******-01合同中的立式铣床X5040一台撤销。合同签订时预付50000元,8月15日...(本文书还有20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