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根据某甲公司申请,依法追加陈*、孙*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7月18日、202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第三人陈*、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6620273.41元;2.请求判令某乙公司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算897387.26元(暂算至2025年2月2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以及保全费等因诉讼产生的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某乙公司通过陈*帮助物色某丙公司生产调度服务配套用房项目装修工程承包人,陈*遂与某甲公司负责人阮*联系。2019年10月26日,某乙公司将涉案工程的图纸及报价清...(本文书还有4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