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5)粤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袁**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2.依法改判支持袁**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某公司向袁**支付:(1)2024年12月绩效工资500元;(2)2024年终奖30653元;(3)2024年10月至12月通讯费450元、2025年1月固定工资3900元、2025年1月车费补贴600元(此三项原审已支持,无异议,但请求二审一并确认);3.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在认定绩效工资及年终奖问题上,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损害了袁**的合法权益。(一)关于2024年12月绩效工资。1.事实认定不清:原审法院认为“仅以先前的2024年1-12月均有收到绩效工资为由要求支付……缺乏事实依据”,该认定有误。绩效...(本文书还有30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