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59,8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劳务费为54,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2023年8月13日至2025年8月13日利息3588元(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为3288元);3.判令被告自2025年8月14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利息;4.本案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至2022年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在碧流河、乔某等地干活,双方约定按照干活天数计算工资,完工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9,800元劳务费,被告于2023年8月13日向原告出示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王*工资...(本文书还有1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