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诉被告季*、被告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被告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6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被告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季*、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共同赔偿董*各项经济损失,其中包括医疗费7,774.26元、误工费29,506.8元、护理费5,842.5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78,3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01元,鉴定费用3400元,共计135,238.56元。2.判令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由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在商业险承保限额...(本文书还有3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