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程*与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进行阅卷、询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原审第三人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新31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李*承担。在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程*变更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人民法院(2025)新31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在原审判决数额的447734元中扣除70,000元消费款项及10,000元车辆维修款;3.依法驳回被上诉人李*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全部诉讼请求;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李*与上诉人按比例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将上诉人程*与第三人郭*之间复杂、双向的经济往来,简*、笼统地定性为“基于不正当关系的无偿赠与”,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且该核心事实的认定并未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首先,关于双方关系性质,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不正当关系”主要依赖于第三人郭*的单方陈述及双方交往密切的推断。上诉人一审中已明确抗辩对郭*的婚姻状况不知情,双方系正常社交与商业合作关系。被上诉人李*并未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款项往来时“明知”郭*已婚并有意维系不正当关系。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被上诉人李*应对其主张的“程*明知郭*已婚且基于不正当关系收受财物”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的情况下,应承担举...(本文书还有7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