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扶绥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绥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陈*、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扶绥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陈*、张*偿还截至2026年3月4日尚欠借款本金166000元、利息4581.49元、复利81.06元、罚息196.61元,往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律师费8188元、诉讼费由陈*、张*承担。
陈*、张*答辩情况:未作书面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16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