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1360031.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28日19:53原告因“头晕、肢体抽动半小时”通过呼叫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转运至被告急诊内科就诊,诊断“头晕原因待查”。21:34神经内科会诊后建议予以对症观察”。8月29日9:28查体发现“左侧上、下肢肌力0级,肌张力消失”,仍仅建议原告行头颅mri。由于被告未对原告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8月29日9:40原告转至某甲医院住院治疗,9月14日出院。之后原告陆续在某乙医院、某丙医院、某丁医院等...(本文书还有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