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诉被告张*、被告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被告某公司松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6年4月10日、2026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被告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某公司松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韩*因此次事故损失医疗费126,362.7元,护理费23,370元(194.75元/天×120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100元/天×66天),交通费2009元,由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其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鉴定费2700元,即总计赔偿韩*78,465.41元;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某公司松原分公司、张*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某公司松原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7月5日13时58分,姜*旭驾驶车牌号为吉axxx**的小型轿车,沿珲乌高速珲长春方向...(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