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李**、文**、文**、文**与被告某某生院、昆明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被告某某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被告昆明某某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504063.00元,其中医疗费81243元(79162+2081)、护理费3214元(90246元/年÷365天*13天)、650元(50元/天*1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100元天*13天)、交通费6000元、误工费2105元(42168元/年÷12月÷21.75天*13天)、死亡赔偿金843360元(42168元/年*20年)、丧葬费61585元(123170元÷12月*6个月)、被扶养人生活费26240元(26240元年*5年÷5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以上十项共计:1075697元,按45%计算,1012848元*45%=484063元、鉴定费20000元。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费用总金额为:504063元。二、本案诉讼费、鉴...(本文书还有4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