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5)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被上诉人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25)渝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是赵*某私自加盖的,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根本就不知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处郭**签名也不是郭*本人签的被上诉人重庆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庭审时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立案时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明显不一致,有所谓的法定代表人郭**签字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与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某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社会化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书》,约定地点为案涉工程所在地:重庆市高新区某社区养老服务站签订该运营管理服务协议书时,案涉地点就已经进行了装修,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不得更改房屋结构及现貌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是对案涉地点进行运营管理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公益性,根本就不需要进行装修因此,上诉人重庆某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就不可能授权给赵*某签订案涉地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人赵*某当庭陈述:原龙凤社区是较为破残的服务站,故向相关部...(本文书还有6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