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诉被告江西某有限公司(下称某甲公司)、吴*、付**、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下称某乙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吴**,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吴*(兼被告付**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甲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264418.24元,合计10264418.24元(暂计算至2025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吴*、付**对被告某甲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某乙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不动产权证书号:洪房权证东湖区字第xx号、第xx号、第xx号)和位于抚州市;抚州市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20)抚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xx号、赣(2020)抚州市不动产权第xx号、第xx号]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1日,...(本文书还有4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