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阆中市思依镇某甲学校(以下简称某甲学校)因与被上诉人谢*、原审第三人四川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25)川13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甲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上诉人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母永强,原审第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学校的上诉请求: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某甲学校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谢*工程款1,300,891.76元(争议金额为1,050,911.16元);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由双方分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以下案件事实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第一次工期延误损失”的案件事实错误该签证单不具有客观性,该项选择性鉴定意见金额不应计入工程造价1.相关书证资料中,对施工单位的进场开工时间记载矛盾2016年9月9日,监理单位签署工程开工报审表,确定于9月10日开工;在2016年11月7日,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出具的通知...(本文书还有193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