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洮南市某甲医院(以下简称:某医院)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洮南市某甲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杨**、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某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向某医院支付赔偿款223,665.74元,支付法律费用2,327.00元;2.案件受理费由某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7日,产妇曹*入住原告处在分娩过程中,因原告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致使新生儿赵*受到伤害,赵*出院后左臂活动异常,先后被送往吉林xxx医院、吉林省儿童医疗中心(长春某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最终确诊为“左*臂丛神经损伤”和“肌性斜颈(右)”。双方因此发生医患纠纷,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诉讼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结论为:洮南市某甲医院对...(本文书还有31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