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534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蔬菜等,截止起诉之日尚欠原告货款21534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郭*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本案证据,用以证明被告郭*尚欠原告俞*货款21534元的事实。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郭*未到庭参...(本文书还有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