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5年5月28日17时,李*驾驶吉a******号小型轿车,沿(边岗乡水泥路)德惠市边岗乡道路自北向南方向行驶,行驶至丹城子村委会北5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张**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李*受伤的交通事故。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驾驶机动车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吉a*****号车辆损坏,2025年11月5日扶余市三岔河镇某航调漆钣金喷漆开具该车辆维修费发票10870元。因车辆维修费用承担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引起本诉。
另查明,扶余市鑫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孙**,经营范围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吉a*****号车辆机动车行驶证...(本文书还有2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