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简称某乙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00441.06元(详见《合肥永豪机电有限公司欠款明细表》及利息(以300441.06元为本金,从2025年4月28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2.判令被告张**被告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原告的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起,被告某乙公司与原告存在买卖交易关系。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采购电容电抗等电气产品,约定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某乙公司交付了产品,但被告某乙公司并未履行全额付款义务。经核算,直至起诉之日,被告某乙公司仍拖欠原告货款为300441.06元。经查...(本文书还有13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