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立即偿还原告某甲公司垫付款1063833.75元,并支付利息(以1063833.7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吕*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金等。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13日,吕*挂靠某甲公司资质,以某甲公司名义与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某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金额6500000.00元。2024年8月16日,某甲公司与吕*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书》,约定吕*以某甲公司名义履行...(本文书还有2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