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女,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
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宜黄县人民法院(2025)赣1026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曾**上诉请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或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曾某乙与被上诉人李*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李*从未向上诉人曾某乙出借任何款项,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李*以民间借贷案由提起诉讼,就是想就近起诉,回避管辖问题。2.据了解,案涉款项实际上系由案外人吕*出借给某公司的款项,如借款属实,则实际出借人应为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