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游*因与被上诉人孙*及原审被告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14日游*就已经与中介一起去派出所申请强制迁离户口,被告知需要孙*本人到场,此后中介一直与孙*联系,要求孙*到派出所当面办理,孙*一直拖延不肯前往。游*在一审时已经向法庭提交了中介与孙*之间的聊天记录截图,足以证明孙*不配合强迁户口的工作。一审法院认定2025年5月游*才向派出所提出申请,与事实严重不符。强迁户口的申请义务主体是孙*,申请时间从合同签订后起算,现户籍迁出时间远超270天,孙*显然已经违约,理应承担违约后果。
孙*辩称,不同意游*的上诉请求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滞留户口迁移通知(公*)书》,游*系2025年5月提出申请至于公安机关何时受理、需要多长时间进行调查,孙*无法控制交易过程中,孙*已经通过中介充分披露了房屋内的户口情况,考虑到实际户口迁移的障碍和困难,双方注明要通过强迁的方式迁出户口实际上是否迁出户...(本文书还有4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