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因与被上诉人辜某及原审被告方*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5)鄂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3.如未全部驳回,则请求:(1)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减至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将违约金起算时间变更为2025年1月23日;4.维持一审判决第五项(驳回律师代理费10000元);5.判令被上诉人提供完整还款明细及账务核算依据,重新核算代偿款本金,并相应核减违约金基数;6.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虽调减违约金标准,但仍明显过高,案涉《某某产险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约定违约金按日0.04%(年化14.4%)计算,该标准远超市场融资成本,具有明显惩罚性质。一审判决调减至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3倍,但被上诉人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依法应予继续调减。2.一审判决违约金起算时间错误,以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理赔日(2024年9月30日)为起算点,但被上诉人辜某于2025年1月23日才支付债权转让对价362000元,此前未发生任何资金占用成本。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该期间的利息损失,显失公平,违反损失填补原则,构成不当得利,违约金起算时间应变更为2025年1月23日。3.一审判决未查明上诉人已还款事实,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已还款约500000元,并请求法院责令被上诉人提供完整还款明细及账务核...(本文书还有6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