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材料款62万元并承担迟延支付货款期间的利息(以6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因其承包的工程施工需要,多次向原告采购沥青商砼材料,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交付了全部货物,被告对收到的货物的事实不持异议。2023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明确确认拖欠材料款62万元,并承诺于年底前结付。但被告并未如约履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姜*在本院询问时,对欠付原告62万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辩解称现在没有偿还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姜...(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