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25)赣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6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某乙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某乙公司供应的产品未验收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尚不具备,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货到交货地点,经验收合格(或调试合格),某乙公司开具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某甲公司收到发票入财务账后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某乙公司滚动支付货款,支付低于六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或现款时,则按某甲公司财务每月公布的贴息利率...(本文书还有2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