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周*的家属在法院审理阶段又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为赌博网站发展会员并帮助收取赌资,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