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石*、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石*、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温县齐鲁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郑*、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000元及利息(截至2026年4月13日所欠利息暂计为7783.42元,共计43783.42元;自2026年4月14日起以被告所欠贷款本息总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5%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张*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3日,被告郑*与原告签订了《齐鲁村镇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本文书还有1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