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庭审中,关于劳动关系及工资差额,周*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封皮及确认单作为证据,证明双方是劳动关系,某公司在周*试用期满后未按确认单载明的标准发放工资,应支付周*诉请期间的工资差额,某公司不认可劳动合同书封皮的真实性,主张双方签署的是劳务合同,但因公司管理混乱无法向法院提供劳务合同,认可上述确认单的真实性,但主张周*转正时双方已口头协商继续按照税前6000元的标准支付周*的劳务报酬。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6张,证明单位已将周*的劳务费按照6000元的标准全部发放完毕,不存在差额及争议,周*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结合其提交的确认单证明某公司发放的工资存在差额。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25年10月北展保洁项目考勤表作为证据,证明周*在2025年10月1日至8日期间实际出勤6天,且某公司已安排周*进行调休。周*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10月7日及10月8日没有上...(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