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新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某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特克斯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特克斯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夏*及一审第三人新疆某乙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25)新40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新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某甲新疆公司构成违约,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一)关于未按时发放工资。案涉合同中保证工人不上访条款,限制了劳动者合法权利,不能作为认定违约的依据。案涉工程新增工程量远超合同范围,某乙特克斯公司口头承诺对新增部分办理签证并付款,但后期拒绝核算及支付新增工程款,工人工资实际由某乙特克斯公司代付,某乙特克斯公司拒付新增工程款导致某甲新疆公司无力垫付,后果不应归责于某甲新疆公司。(二)关于工人人数。建筑施工工人数量需根据工作量、天气、材料供应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合同虽约定入场人数,某甲...(本文书还有44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