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25年11月18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4268.88元,其中:医疗费1614.88元、护理费10812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误工费2544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565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