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桩款36180元;2.判令被告以36180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9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5年8月15日的利息为1084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承接了位于佛山市三水区xx工程的施工项目,特于2020年2月请原告为xx工程使用挖掘机打水泥桩,原告包工包料。2020年4月份,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使用挖掘...(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