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与被告王*、姚*、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6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姚*、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46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被告王*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3000元律师费;3.被告姚*、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王*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4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出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23年9月20日,被告王*、姚**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王*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于2023年10月19日前归还,如逾期自愿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被告...(本文书还有14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