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经营部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61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五金材料,欠货款17618元,后被告支付了货款7000元,剩余货款10618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
被告刘*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某平台聊天记录、某平台支付转账电子凭证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尚*原告货款10618元的事实。
本院认证认为,被告刘*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