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5)吉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认为,原审判决以上述未就保险条款中的酒驾免责内容尽到提示义务,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保险合同系李*所在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孙*甲与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订立,保险费由村集体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就保险合同的提示对象应为投保人孙*甲,而孙*甲签署的投保单、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签发的保险单,均已明确载明保险合同所适用条款名称。投保人孙*甲也已签字确认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向其提供了保险条款、并就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内容做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上述书证足以证实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此外,禁止酒驾系基本常识,如对该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损害仍支持商业保险给予赔偿,无异于事实上鼓励违法犯罪行为的存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李*大部分损失已由交强险赔付完毕,剩余损失依法由不法行为人自负更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引领正当的社会行为规范。综上,请支持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的上诉主张。
李*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的诉求。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本文书还有63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