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租费4000元及物业管理服务费7085.88元,合计11085.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租赁位于嵊州市的房屋,当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0月30日,租金共24000元。2023年至2025年10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直至2025年12月15日才交钥匙退房给原告。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原告房租费4000元(2025年10...(本文书还有10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