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某公司、某保险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保险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在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83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雇主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6300.00元。2.判令被告某公司对原告的全部损失104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某公司雇佣的外卖骑手,2025年8月3日13时8分许,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至二道江区东山路张某麻辣烫门口时与闫某驾驶未开启左转向灯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道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负主要责任。2025年8月3日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某医院救治共计住院29天,诊断结果为右踝关节骨折。某公司为原告在某保险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主险,在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受伤后某公司为了积极赔偿原告,向吉林一诺司法鉴定中心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本文书还有60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