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某保险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某甲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被告某保险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第三人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2000.00元,其中医疗费50000.00元,误工费21900.00元、住院津贴15100.00元、伤残赔偿金65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起诉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孟*于2025年1月11日上午9:47分左右,驾驶两轮电瓶车在送餐途中经过长庆新居时,发生摔伤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25年1月11日就诊某甲医院门诊,又于2025年1月13日就诊某乙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确诊右膝前交叉韧带完全断裂,右侧胫骨近端骨折,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交叉韧带损伤,右股骨远端、胫骨近端骨质损伤。发生事故时,原告为第三人某甲公司雇佣的骑手,第三人为原告在某保险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应对原告进行赔偿,但暂未收到任何赔偿。事故发生后,原告按照保险要求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伤残鉴定,在吉林铭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误工期为150日,原告按照某甲公司的要求向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申请时,保险公司拒绝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保险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辩称,第三人某甲公司通过某乙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第三人职工从事工作活动中发生事故导致伤残或死亡,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本案原告不是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无权根据保险合同向我公司主张权利,本案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尚未确定,第三人与原告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没...(本文书还有7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