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27日、2026年4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第二次庭审原告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哈申其其格、被告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赔偿梁*医疗费14041.37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7138元(194.75元×88天)、误工费40897.5元(194.75元×210天)、营养费2640元(30元×8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800元(100元×88天),以上各项合计83516.87元;2.梁*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以及梁*出院后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待鉴定后,另行计算确定赔偿数额;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某公司、某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梁*系送餐骑手(骑士),是某公司安排配送某平台配送订单的雇员,在2025年7月2日17时30分许,梁*在送餐途中,因其驾驶两轮电动车,在镇赉县镇赉镇飞翔二期院内行驶时躲避袁*骑行的自行车不慎摔倒,造成梁*身体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镇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梁*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袁*无责。事故致...(本文书还有57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