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39771.52元及利息(以839771.52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某丙公司对被告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某乙公司与原告长期存在买卖交易关系,向原告采购电容器等电气产品,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90天付6个月银行承兑。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产品并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但某乙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经核算,直至起诉之日,拖欠原告货款为839771.52元。某乙公司是法人独资企业,独资股...(本文书还有13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