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男,汉族,1963年10月**日出生,住深圳市光明区。
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6)辽1002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高*上诉称,上诉请求: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6)辽10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二、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案由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连续的证据证明其在深圳市光明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常居住地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认定经常居住地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①在该地住满一年;②一年时间是连续的,不能中断;③到起诉时为止,被告还在该地居住。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查询...(本文书还有3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