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诉被告某甲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承办人蒋*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苏*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8275.86元(9000元/月÷21.75天×200%×10天);2.判令某甲公司向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8000元(9000元/月×12个月);3.判令某甲公司向苏*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3600元(按历年发放标准,无计算公式);4.请求判令某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苏*于2013年3月16日入职某乙公司担任钳工,该公司股东谢*甲为某甲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2018年9月14日某甲公司工商登记成立苏*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均不变2021年3月起某甲公司为苏*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24年12月某甲公司与苏*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苏*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9000元,通过某甲公司股东谢*甲某平台、现金发放2024年12月30日某甲公司通知苏*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苏*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某甲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甲公司辩称,一、关于苏*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苏*与某甲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2月31日到期,某甲公司自2024年12月30日起先后多次与苏*沟...(本文书还有6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