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被告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承担医疗费12391.15元,伙食补助费2100.00元,伤残赔偿金78314.00元、误工费44260.20元、护理费11685.00元、营养费27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0元、鉴定费3900.00元,合计166450.15元。二、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5年7月13日杨*驾驶吉gxxx**号轿车沿镇赉县兴华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与由北向南行驶葛*驾驶的吉gxx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葛*受伤,两车损坏,交警认定杨*承担主要责任,葛*承担次要责任。原告2024年8月8日在某保险公司白城市分公司购买农村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本文书还有4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