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诉被告张*、被告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被告某公司松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6年1月9日、2026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被告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告某公司松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姜**因此次事故损失医疗费25,438.03元,护理费11,685元(194.75元/天×60天),营养费4500元(50元/天×90天),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78,314元(39,157元/年×10%×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17,262元(28,770元/年×10%×12年÷2),鉴定费3400元,由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其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由某公司松原分公司、张*承担。2.本案诉讼费由张*、某保险公司...(本文书还有3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