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向支付理赔款60368元。后变更为:请求依法判令某保险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向支付理赔款5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4年05月31日13时20分许,徐某甲驾驶吉c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吉axx**号卡友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保康镇工业园区由西向东行驶至水泥厂西侧交叉路口处时与沿该交叉路口由南向北在左转弯机动车道内行驶李**驾驶的吉吉jxxx**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致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科左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乙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负次要责任。李**驾驶...(本文书还有2906字未显示)